8.葛权:城市除霾创新治理大气污染的几点建议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5-05-25 10:41:33 来源:乐山理论网 【字号: 】 浏览
 

  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首先倾向使用政府行政手段除霾治理大气污染,进而考虑使用经济手段。我国的环境管理与大多数国家走了相似的道路,目前主要还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这些手段虽然在短时间内立竿见影,但是该政策的实施需要庞大的执行队伍和高额的执行成本,而且长期效果却十分有限。在国外的环境管理中,行政手段实际上是非常弱化的,这和我们国家形成了鲜明对比。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除了环境指标的考核问责制未到位外,还缺乏一套激励各级政府和企业长期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机制。为了降低环境政策的执行成本, 同时获得理想的环境效果,我国在环境管理的实践中, 应更加注重运用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手段保护我们的生存空间。

 我国城市除霾治理大气污染的一个重点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重点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二是重点行业,如火电、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纺织等;三是重点企业,如主要是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四是重点问题,如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在加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加强秸秆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加强其他大气污染源防治等方面进行治理。在治理过程中须结合城市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征收环境税费和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经济政策结合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多管齐下来共同治理环境污染。当然,不同的治理手段侧重的目标有所区别。

(一)产业的梯度转移和产业自主的升级与创新

 就城市而言,应该充分利用地区已形成的对外开放优势和资金、市场优势,利用产业配套能力和产业集聚效应,注重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加快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步伐,率先在全国可持续的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此外,城市要加快自主研究步伐,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本土企业。以外商转让技术为契机,不断提升企业的学习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出口的良性循环。因此,城市需要通过合理的产业转移和产业自主的升级与创新,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目的,可以有效地保护环境免受污染。

(二)通过政府管制,推动环保技术的创新

排污权交易制度允许排污源之间进行替代削减,在这种情况下,排污权交易制度实际上是将排污削减的责任从高成本排放源转移至低成本排放源,同时也减弱了高成本排放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相比较,直接管制的标准是严格的,这意味着排污源的排放义务是明确的,排污源之间不能实行替代削减。这种严格的管制方式促进了广泛的技术革新——通过确定排污者严格的排放削减义务,产生了对环保技术的市场需求,污染控制技术、清洁生产工艺等市场因此建立。这些市场的创建促进了环保技术的迅速发展。环境税的征收改变了企业面临的价格体系。市场价格机制会推动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引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只要企业减排的成本低于环境税水平,企业就会加强对治污领域的科技研究与应用。

(三)通过征收环境税以使生产或消费活动的外在损失内在化

征收环境税,为政府提供更多的环保专项资金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资源租金流向了污染治理成本低的企业,而在环境税制度下,企业为排污付费,资源租金流向了政府。政府可以通过征收环境税,为环境整治筹措更多的资金。大多数发达国家将环境税定位为一种行为调节税,通过改变市场信号,鼓励有利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行为,而不是单纯地筹集资金。环境税收入一般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纳入一般预算收入;二是指定用于特定的环境保护活动,即专款专用。纳入一般预算的环境税收往往用来制定补偿计划,以抵消环境税可能带有的累退性,实现公平。这种方式通常为发达国家所采用。如在丹麦、瑞典等国家,征收的二氧化碳税通过降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资助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或安装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返还给了企业。而环境税专款专用的优点在于:1.它具有较高的可接受性。告知纳税人其所纳的税款被全部用于改善环境方面的支出。2.在环境税处于起步阶段、税率较低的情况下,专款专用有利于筹措环保经费。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环境税收入宜先采用专款专用的方法。

(四)排污权交易制度提供了污染治理的新思路

排污权交易是最具市场化特征的控制环境质量的工具,与其他减排手段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节约成本、有利于达到减排标准、能够缓和环境与经济之间的矛盾等优点。当然,排污权交易需要相应的市场规则、有效的污染核算和监督。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意义在于企业通过治理污染实现赢利,为企业治理污染提供了正向的激励。这是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治理污染的新思路,降低污染排放水平,治理外部负效应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在现阶段其理论意义要强于现实意义。因为,排污权交易对象还只局限于某些特定的污染物,交易也多发生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因此,就目前情况而言,可以先从一些比较重要的污染物开始,逐步建立交易市场,运用多种环境手段综合治理污染是必然的选择。

(五)推动NGO与媒介互动,形成强大的公共压力

NGO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体制,弥补了政府和企业这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体制的不足。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对环境保护领域等公益事业将逐步退出,发挥环保NGO的作用已经是必然的趋势。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推动NGO的发展,同时通过有效的监督体制对NGO进行监管。媒体与NGO的合法性,都共同源自它们是广泛民意的代表,两者都有助于社会中各利益主体发出他们自己的声音。新闻舆论监督,并不是来自新闻本身,而是来自新闻背后需要表达的民意,这是政治化、公开化的要求,也是这个进程中公民知情权、批评自由权的各种需要。因此,NGO与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最重要的体现,正是在于对公民主体意识的培养。公民主体意识是指公民关注公共事务、监督权力运作、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两者的介入,势必唤醒公共环保意识,促进公民社会成长,对构筑环保参与公共性的环境具有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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