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曹银萍:公正司法与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5-06-24 15:52:37 来源:乐山理论网 【字号: 】 浏览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这为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做到“四个坚持”,其中一条就是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各级法院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前提则是公正司法。只有公正司法,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才能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对法治的尊崇;只有公正司法,才能使宪法和法律得以全面实施,才能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才能依法建设美丽四川。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人员,围绕影响和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并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公正司法 司法公信力 突出问题 途径和建议

 

一、公正司法,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原则。司法主要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信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从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

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就要求我们要牢牢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人民法院要不断强化司法为民的意识,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把解决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贯穿改革始终,使诉讼程序更加简便、司法服务更加贴心,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有更多的获得感。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正正义。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最终还是从每一个个案中获得,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不思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我们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将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之事”,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①]

二、影响公正司法、司法公信力提高的突出问题

(一)涉诉信访、上访是最大的屏障

当前,涉诉信访可以说是各级人民法院谈之色变的老大难问题。随着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信访、上访人员也在不断的增加。混迹在这些人员中的无理闹访、缠访者,动辄举条幅、呼口号公然诋毁法院裁判或法官声誉。加上一些涉诉信访的处理并不强调对规范和理性的遵守,而是一味地追求息诉罢访,当事人也就不再相信司法手段是解决争议的终局性手段,会放弃正常的诉讼手段而寻求上访救济,司法权威也就遭到了严重侵蚀,导致法院公信力低下。以一起劳动争议涉诉信访案件为例,当事人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并得以执行后多次上访,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协调下,用人单位再次做出适当补偿,当事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按理当事人应不应再次上访、缠访,但是当中央巡视组到四川后,当事人再次看到了一线希望,到中央巡视组上访,又一次将此当事人的案件作为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此次调研结果也表明,涉诉信访问题是影响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屏障。

1.涉诉信访制度与司法权威之间存在冲突。信访制度本来是为当事人提供一条表达诉求的合法渠道,但由于从上到下实施“信访一票否决制”,部分领导只关心信访、上访问题是否解决,而不关心信访途径、信访理由是否正当。部分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只要来访就给登记、下批件,甚至出现一起案件多头下批件、重复下批件的情况,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2.对无理闹访、缠访打击力度不够。在信访大军中,有一部分人利用法院害怕信访的心理,通过闹访、缠访或在交通要道、党委、政府门前举条幅、呼口号、围攻等方式,恶意诋毁法院裁判、诬陷法官,以达到其非法目的或利益。目前,由于缺乏有效地制止,这种现象已在社会上引起了蝴蝶效应频频上演。还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扩大信访功能,传授缠访、闹访的方法,指引上访路径,散播相关领导住址及联系电话,怂恿当事人不进诉讼程序,不走合法途径,煽动群众到相关部门集体上访,严重影响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和审判公信力。

二)执行难是明显短板

近几年来,各级法院案件收案数急剧增长,生效裁判文书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低,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执行标的到位率是衡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当事人权利是否得到有效地保障的一个重要杠杆,我院在执行人员不懈努力下,执行标的到位率在全市法院相对较高,但仍有大量执行案件因无法执行到位而终止。这不仅会影响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增加当事人及社会对法院裁判的不信任,还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和权威。

1.案多人少影响执结率。本院执行局现有执行人员4人,每年都要受理大量的执行案件,加之现有的常规执行手段已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求,严重影响执结率。执行人员想具体完善细化各种执行措施,又缺少相应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以至于执行工作处在申请人情绪激愤、社会舆论强压、承办法官作难的尴尬境地。

2.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影响实际执行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前,败诉当事人都已经做好了应对强制执行措施的准备,规避执行手段层出不穷,如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举家搬迁、外出打工逃避执行,寻找借口推脱执行,甚至公开肆意对抗执行。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善前,申请人很难提供出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在穷尽各种手段后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此类案件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以我院近期执行案件为例,执行庭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后,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无法实际执行,占近期收案的30%

(三)司法公开力度不能满足群众的期盼

司法公开,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知悉下,以非秘密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包括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公开的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以及现代法律文明发展的产物[②]近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努力实现三大平台的一体建设和整体推进,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推动深化司法公开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乐山中院作为四川省三大平台建设的试点法院,已成功建成三大公开平台并正式投入使用。目前,市中院以及下属的11个基层法院都已公开法院信息、审判人员信息、审判流程、开庭公告等。尽管这些举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人们对法院印象还停留在“很神秘”的阶段。

1.公开裁判结果不如公开裁判过程。裁判过程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机密,尤其是合议过程和审委会讨论过程。可能是基于“密之所存、奇之所在”的原因,人民群众、法学专家、新闻媒体对裁判过程的兴趣远远大于裁判结果。而探究、揣测裁判过程中,“暗箱操作”、“司法不廉洁”、“徇私舞弊”等等这些妄语应运而生,并在以讹传讹中,破坏了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

2.卷宗内容不愿公开引发诟病。法院的各类卷宗材料是当事人起诉、应诉、举证、参加庭审,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在各个诉讼环节中的记录凭证。法律规定了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可以查阅、复印相关卷宗材料,但法院卷宗是否应向社会公众开放,开放到什么程度,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在面对新闻媒体采访、专家学者采集案例而请求阅卷时,法院总是遮遮掩掩,引起他们的不满。

(四)裁量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

秉承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理念,赋予法官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是特定历史时期的客观需要,也是由法律的局限性所决定的。但是由于这种自由裁量权过大,必然会为司法专横和司法不公,提供温床。

1.法律自身不完备。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不允许法官造法,案例仅有指导审判的作用,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而成文法相对原则性和滞后性,导致法官在具体裁判中适用法律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目前,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进法院,法官往往只能依据法律原则和相似法条进行裁判,同案不同判也就显得正常不过了。

2.法院及法官的自身不足。英国哲学家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法院为司法公正所作的一切努力,可能因为一案之错而全盘皆输。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对司法工作者队伍的职业素质信任度不高,司法实践表明,大部分错案或质量不高案件发生的原因在于司法能力和水平问题。少数法官素质低,根本适应不了司法公正、高效司法的需要,在他们身上所发生的司法行为,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五)案件质效有待提升

排除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与政策相冲突等客观因素外,个案的实体不公正、程序不规范和办案效率低下,也是制约司法公信力的一个主要因素。

1.重实体轻程序,引起当事人的不必要误会。只关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忽视程序的作用,久拖不决、久调不决、不按期送达、接见当事人不规范、简易审合议判、合议庭成员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等诉讼瑕疵,使法院裁判公正性遭受不必要的怀疑。

2.法官业务素质、宗旨意识、责任心有待提高。有些法官在工作中缺乏进取心,不注重学习新颁法律和探究立法精神,缺乏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遇到有点难度的案件就拿不准,判不明;还有一些法官心中存在官本主义思想,宗旨意识不强,只看领导脸色行事,对群众生、冷、推;个别法官对工作缺少责任心,对待审判流程管理不屑一顾,总是致使案件超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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