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王四清:领导干部要做遵纪守法的带头人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5-06-25 10:58:52 来源:乐山理论网 【字号: 】 浏览
 

一个国家即便经济实力再强,假使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看来,我们离真正的“强盛”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4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遵从的公共道德时,中华民族才能软硬实力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令人痛心的是,先是“文革”十年浩劫毁灭性地撕裂了这种传承,此后,伴随财富和金钱而来的铜臭气又蒸熏模糊了、甚至颠倒了一些人对是非荣辱的认知。一些领导干部骨子里根本就没把党纪国法当回事,不仅没把违法乱纪看作是一种法律和道德意义上的耻辱,反而把善钻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空子当成是自己的“本事”或者特权,洁身自好、遵纪守法、本分做人在他们眼里反而成了“没本事”的代名词。

“法律”可以说是玄色的,由于它在犯罪人眼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由于它在无辜者眼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实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热和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牢牢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还是在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才能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须的。”

遵纪遵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遵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遵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往法纪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十年动乱,社会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国家主席的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今天,我们强调“以遵纪遵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在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危害社会。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那些终极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的违反法纪而骄傲。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以警世后人的教训!假如当初多一点遵纪遵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

总之,只有遵纪遵法才能获得自由。法纪不仅反映人民的意愿,也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总结,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遵纪遵法是遵从规律的表现,是聪明睿智的表现。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正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这种无视实践经验、无视客观规律的行为,不会带来什么好的后果,终究难逃客观规律的制裁。例如有人对交通法规不在意,任意穿行。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他人,留给人们的不是对英雄行为的扼腕痛惜,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示。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人治走向法治,领导干部是关键。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其主管的一个地区、一个部门能否依法办事。领导干部守法的前提是要知法和懂法,如果领导干部不懂法,无视法律,甚至违法,其危害程度比普通公民违法要严重得多。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就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为此,努力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特别是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全面深化改革和落实依法治国必须补上的重要一课。领导干部要将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到塑造党性、提升个人素养的高度来看待,切实将其当做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从而认真踏实地学习法律知识。要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最基本要求、最基本职责和最基本素养,时时事事以党纪国法约束自己,清廉自守,洁身自好。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最根本是要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从近些年来一系列违规违纪案件来看,真实的原因是个别领导干部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在他们眼里,法律只不过是治理百姓的工具,而自己权力在手、真理在握,依长官意志执政天经地义。然而,遵纪守法是领导干部的道德底线,也是最基本的要求,领导干部应该明白,党纪国法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约束没有例外,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殊党员特殊官员,任何人触犯法律、违反纪律都将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姑息。要切记黑白分明隔一线,廉腐相克差一念,万不可越雷池一步,要真正懂得遵纪守法,就能保幸福平安;违法乱纪,必将自食恶果。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领导干部带头守法就必须要身体力行。要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要在行动上落到实处,就是要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正确对待手中权力,坚决克服特权思想,慎小事、拘小节,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始、慎终、慎微、慎独;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进而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只有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厘清手中权力的边界,清晰并遵循权力实施的程序,始终让手中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才能避免权力出轨,做到造福于民。

国家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社会风气的风向标,是群众学习的榜样。干部的一行一行,群众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因此,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领导干部须带头遵纪守法。

领导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但时刻都不能忘记做人的本分,要遵纪守法,这是最基本的行为临界线。无论社会如何开放,市场经济如何发展,政策如何宽松,底线总是不容突破的。守住底线,不闯红灯,不越雷池,不干坏事,严格在纪律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对每个领导干部的起码要求。正确处理好工作与生活的关系,切不可相互混淆,将用于工作的权力用于追求生活享受。正确处理好感情与原则的关系,要是非分明,始终坚持用党性原则对照自己,绝不能只讲亲情友情,凭亲疏办事、凭交情办事。正确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要看淡权力,看重责任,尽心竭力为老百姓服务,为上级分忧,在困难面前往前挺,荣誉面前往后退,不邀功、不诿过。

腐败这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古今中外几千年,抓得不少,判得不少,杀得也不少,中国历史上因腐败而被杀头甚至株连九族的都不少,但仍是“前腐后继”。腐败现象为何延绵不绝?从个人内因上讲,就是贪欲所致,欲壑难填,利欲熏心。严守党的纪律,抑制贪欲,要靠他律,更要靠自律。坚守淡泊,以勤奋贡献为因,以不图回报为果,这是领导干部应该坚守的思想境界。力戒贪欲,绝不能纵己之欲,贪恋钱财,沉缅于追求物质享受。注重小节,做为领导干部,必须要从小节严起,从点滴做起,防一念之差而误入歧途,防一时冲动而失去理智,防一步不稳而跌落泥坑,防一蚁之穴而毁掉长堤。勇于自省,面对开放大潮的冲击和市场魔力的诱惑,我们应勇于自省、自警,这些年来理想信念是否动摇过?是否始终在践行入党誓言?意志有没有松懈?只有这样严格自律才能避免自以为是、自我放纵。

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在法治建设上作表率,直接关系法治权威的树立、法治秩序的形成、法治实践的成效,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努力做法治型领导干部。要坚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准确把握权力边界,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惟有如此,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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