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空气质量恶化问责,就该“应责尽责”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7-01-22 10:37:19 来源:新京社论 【字号: 】 浏览

2017年,将建立完善目标责任制,继续开展《大气十条》实施情况和约束性指标年度考核,对空气质量恶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地区及责任人进行问责,确保完成既定目标。

文丨新京报社论

环保部官员昨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7年,将建立完善目标责任制,继续开展《大气十条》实施情况和约束性指标年度考核,对空气质量恶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地区及责任人进行问责,确保完成既定目标。推动未达标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切实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责任。

临汾“毒雾”刚刚过去,环保部此番表态无疑耐人寻味。问责空气质量恶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地区及责任人,所谓的“地区及责任人”具体有着怎样的内涵,未来会问到哪一级,也关乎着治霾问责的风向与力道。

对于地方政府防治大气污染不力,此前并非没有问责。根据环保部网站消息,今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已经向八省份反馈了督察情况,根据督察组的反馈情况,八省份已有3422人被问责。

3422人,显现了问责的力度与广度。但空气治理方面的问责,仍有继续升级的空间——当下问责模式距离环保部说的对“地区及责任人”问责,显然还有距离。相关地方被点名之后,通常是由地方政府向下级部门进行问责,所问的责,往往是行政责任;接受问责的,基本是事务性官员。

但有时候,空气质量恶化,暴露的都不是几个基层部门官员的责任心问题,而需要有系统性反思。

此前中央督察组还曾指出,某市政府支持当地纸业擅自扩建二期项目,并要求市环保局为其补办环评审批手续。这也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范畴,这口锅若只让当地环保局背,有悖于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按照新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地方政府应该为地方环境质量负总责。这样的责,不只是一种行政责任,更代表着一种政治责任。

据环保部披露,2016年环保部对空气质量恶化明显的7个城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公开约谈。但约谈也不是硬性的追责,更多的是提醒和警示。在约谈制度推出之初,部分地方官员因治理乏力被推到舆论聚光灯下,确实会真切感受到其震慑力,但随着约谈逐渐成常态,约谈的威力会否呈递减之势,值得观察。或许正是基于增强震慑力的考量,环保部才有了“对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及责任人进行问责”的表态。

当然,对“地区及责任人”问责的适用条件,也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目前可确认的是,它并非针对有霾,而是针对“空气质量恶化”等。而将来“空气质量恶化”作为限定条件,或许有必要跟约束性指标完成度、治理表现等结合起来。毕竟,雾霾治理难一蹴而就,最现实的诉求也是持续改善、不断优化,拿北京而言,雾霾仍是个难题,但环保部前些天就根据数据情况披露,2016年是北京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最大的一年。

对空气质量恶化问责,就该“应责尽责”,进而让治霾责任体系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