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追赃缘何困难重重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7-06-22 14:27:47 来源:人民网 【字号: 】 浏览

我国跨国经济犯罪日趋严重,外逃犯罪嫌疑人亦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虽然我国在跨国追逃犯罪嫌疑人以及赃物方面成效日益显著,但追赃难于追人,即使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后,涉案财物仍难以追回,从司法实践来看鲜有追赃成功的案例,这背后有什么深层次的问题和原因呢?

我国跨国追赃面临着赃物认定难、赃款被挥霍等主要困境

对非法所得的追缴力度不够。跨国追逃追赃具有很强的涉外性。对于跨国追赃案件中赃物的追缴方面,往往局限于案件侦查阶段。到审理期间乃至刑事判决执行期间,侦查机关由于案件已经移送至检察院或法院而停止对涉案财产的追缴活动。而案件从刑事侦查到执行生效刑事文书阶段需要一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对赃款赃物的追回的社会关注度也会随之降低,法院往往缺少人力、物力和精力去执行具有国际性强、涉外因素多的判决文书。

实施引渡措施难度大。跨国追赃刑事案件与巨额的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如果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国签署引渡条约,则会大大方便引渡措施的开展。在司法实务中,成功启动引渡首先需要双方有引渡条约,即使启动引渡措施,因流程复杂,从层层上报到与国外相应的司法协助机关进行有效对接,需要很长时间。从实践经验来看,成功启动引渡措施时,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已将赃款挥霍,无法实际追回,从而导致我国国有资产以及私有财产的流失。

资产追回机制不完善。由于跨国追赃案件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各国在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一是鉴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向境外转移非法资产通常采用洗钱的手段,这导致对违法所得的证据认定存在难点。二是对于刑事判决中的没收财产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现行国际条约对于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均强调,对于没收财产条件、证据标准以及没收程序等法律依据,依照资产流入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操作。此外,鉴于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赃款流入的国家均不愿意将涉及巨大经济利益的流入资产再退还回去。

对涉案赃款赃物的认定难。由于司法实务中犯罪活动存在复杂性、财产多样性等特征,不同国家对于赃物的认定也包含许多特殊法律制度。该类问题成为跨国追赃中最为常见,也是实务处理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一是善意取得与赃物的认定。对于善意取得与流转中的赃物的认定,由于各国不同的法律规定,增加了对赃物追索的难度。二是国际公约及外国法律对赃物规定不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因实施犯罪得到的各种财产为赃物,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等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财产以及权利证书。外国刑法关于赃物的认定也不相同,例如《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与中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没有直接规定何为赃物,实务中一般是按照国内法的概念认定。国际公约及各国对赃物认定不同,必然导致在跨国刑事案件赃物追索过程中,扣押、冻结乃至执行方面存在差异,进而影响赃款赃物的追逃力度。

我国刑法部分规定影响追赃成效。近年来,我国在跨国追逃案件中,有以下主要影响追逃成效的原因:一是我国刑法对政治犯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引渡方面存在模糊地带;二是死刑制度仍在我国实施,外逃犯罪分子为逃命往往宁可铤而走险,这增加了引渡和追赃的难度。在死刑犯引渡问题上,国际法越来越倾向不引渡原则,并成为一项国际法上的制度。我国《刑法》中死刑制度仍未废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双边引渡条约的签订。

刑事司法协助存在困境。根据国际惯例,遣返跨国犯罪人员、追回涉案财物主要通过引渡、国际司法协助两种方式。由于美日欧等国因为暂未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故而成为官员外逃的主选目的地。究其原因,还在于我国与上述国家在腐败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刑法适用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直接影响了双边引渡条约的签订,成为我国跨国追逃追赃的重点和难点区域。我国与外国的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工作漫长又复杂,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制度及意识形态,达成协议过程艰难。

多措并举,提升跨国追赃成效

借鉴国际公约或国外对赃款赃物的认定范围。赃款赃物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跨国追赃的成效。不同国家的法律对赃款赃物及其替代物的规定差异较大。我国对该种替代物的法律性质缺少明确规定。而根据英国刑事法律即《盗窃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该种替代物不论是直接替代物还是间接替代物,都不影响其赃物性质。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条“术语的使用”中关于“财产”的规定,作为一种抽象的、高度概括的规定,显然大于我国对跨国追逃中的赃款赃物的认定范围。我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附加刑在“没收财产”中,此处的“财产”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财产的认定也未能涵盖涉案赃物的各种情形,建议改为“没收因犯罪行为所得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财产性权益”,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完善。这样对于我国在跨国追赃中的赃物的范围界定更为科学和严谨。

完善我国刑法部分内容。关于政治犯方面的立法规定。由于各国法系不同,对政治的内涵以及政治犯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何为政治性犯罪,国际司法实务中则由被引渡国决定。我国需要在刑法中予以明确政治犯相关法律界定,以防止在跨国追赃中犯罪嫌疑人有逃避追捕、审判的可能性。关于死刑废除的问题。虽然,在国内刑法保留死刑的情况下,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可能会导致出现判决不公的后果,甚至违反罪行法定原则损害刑法尊严,但是面对死刑不引渡的国际潮流,为有效惩处犯罪,我国只有承认该原则才能实现对外逃犯罪分子的管辖,才能更好地实现对犯罪分子适用我国刑法,从而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维护刑法的权威。因此,建议对跨国追逃的犯罪分子,根据已经掌握的犯罪证据尤其是协助追回赃物金额的大小和避免财产损失的程度,作为不判处死刑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有效提高跨国追赃成效具有积极作用。

建立特殊司法程序。笔者建议在跨国追赃的“刑民交错”案件中,借鉴美国的民事没收制度和刑事案件的缺席判决制度,以克服因犯罪嫌疑人死亡、失踪、潜逃、超过刑事诉讼追诉时效等原因造成的无法追缴赃款赃物的困境。其中,美国的民事没收制度对解决我国当前的跨国追逃中的财产流失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该制度是指在生效的刑事判决文书没有作出前即可发出民事没收令,从而独立于刑事追诉程序的财产没收制度,有利于对涉案财产价值的保护,防止因较长追赃期限导致的财产流失。在跨国犯罪的民事责任追偿方面,建议我国借鉴美国民事没收制度,在案件进入刑事侦查前或在刑事司法程序过程中,被害人或检察院机关随时有权向法院申请民事没收令,由法院冻结、没收涉案赃款赃物或退还被害人的财产,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漫长的刑事追诉期间进行财产转移,以及因不同国家不同的司法制度对诉讼时效、涉案财产所有权归属等各种不同规定,从而导致的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困境。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参考文献】

①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②黄震:《当前我国海外追逃追赃的法律障碍及解决途径》,《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2期。

③汤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广东开平案为例》,《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