扈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及亮点解析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7-07-12 09:38:59 来源:宣讲家 【字号: 】 浏览

前言:《民法总则》的重大编纂意义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总则》的通过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们制定民法典的第一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编纂民法典”作为一项重大立法任务列入党的文件。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与每一位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息息相关。所以,这部法律非常重要。民法典最早出现在法国,拿破仑在评价这部民法典的重要意义时曾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说,编纂民法典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国的农民在煤油灯下读懂自己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4年至2002年的近半个世纪里,党和国家曾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4次组织起草民法典。前两次由于当时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和指导方针方面的原因而停止。1979年第三次启动民法典起草工作,由于改革开放刚开始进行,而民法涉及方方面面,情况相当复杂,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成熟。所以,决定采取由“批发”改“零售”的方针。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同时还修改了《婚姻法》。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初次审议,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条文太多,一并审议难度太在,当务之急是制定《物权法》,以分编审议为宜。据此,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编纂民法典的呼声比较高。编纂民法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

 

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编篡民法典”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并确立“两步走”方案。第一步,制定总则篇。总则篇作为民法典的纲领,统领各分编。自2015年3月20日总则编纂工作启动,经2016年6月、10月、12月三次常委会审议,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正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3月15日,审议通过,完成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第二步,编纂各分编。分编涉及的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目前,第二步正在紧张地进行,拟于2018年上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这是关于民法典编纂的计划安排,这种制定法律的方式是我国立法史上的第一次。

 

为什么要用编篡这个词?因为民法典分编涉及的内容,如《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都已经有了现行的单行法,将其一并作为民法典的内容,并不是重新起草,也不是简单地拼凑到一起。如果是简单拼凑到一起,叫做汇编。而民法典需要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对这些现行法进行完善、修改,因此叫做编纂。

 

民法典规范民事活动,在编纂过程中要明确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编纂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的民法典,正确调整民事关系,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民法总则分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附则,共206条。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

 

1.立法目的

 

《民法总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是《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一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调整民事关系。买卖、购房、贷款、签合同等,都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三是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民事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民事行为,就能够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良好的作用。四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老百姓对国家法治建设质量有了很高的要求和期望,我国的立法要适应老百姓需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五是弘扬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制定过程中,反映正能量。

 

2.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事活动的现实需要,对基本原则的内容作了丰富,共有六项:

 

一是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合法权益都受到平等保护。

 

二是自愿原则。《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其实质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从事民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是公平原则。《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是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也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六是绿色原则。《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潮流。

 

3.法律渊源

 

什么叫法律渊源?就是说,法院审议案子,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进行保护的依据是什么?《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关于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总则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关系十分复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民间习惯或者商业惯例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广义的法律不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狭义上的法律就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事领域有些法律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还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规则,这些法律很难也不宜纳入民法典,比如《公司法》、《著作权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因此这条规定为其他民商事特别法的适用作了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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