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有偿救援”在法律轨道运行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8-02-08 10:29:03 来源:凤凰网 【字号: 】 浏览

呼吁已久的有偿救援,终于来到了黄山。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对违规逃票私自进入或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等情形,求救的游客或驴友,将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2月5日《安徽日报》)

这一规定并非空穴来风。近年来,随着户外旅行的升温,越来越多的驴友选择了参与“野游”挑战,在微博、微信朋友圈中,不乏“登顶”、“穿越”的炫耀照片,然而,张扬个性、实现自我的同时,也有不少人因为自己的“任性”违规,陷入十分危险的境地,不得不依靠有关方面的专业救援,最终得以转危为安。在之前的报道中,为了实施救援,甚至付出了人员伤亡的惨烈代价。2010年,在紧急营救18名因在黄山迷路被困的大学生时,参与救援的一位年轻民警即献出了生命。

当这类救援故事频频上演,人们不禁追问:究竟是谁的过错,让这些人陷入危险?专业救援并非慈善,需要付出很大的人力和财力,这笔救援费用究竟应当由谁来支付?如果专业救援总是“免费的午餐”,由公共资源承担,会不会刺激更多的人任性而为、不守规则?如此,实行有偿救援的呼吁,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线。

其实,这一规定也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旅游法》,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在《安徽省旅游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有偿救援也是国际惯例,在一些西方国家,诸如美国、德国,对于求救者违反国家公园规定,如擅闯保护区等的行为,也多将其归入有偿救援的范围,不轻易买单。

事实上,黄山并非是第一个吃螃蟹者。2014年10月,稻城亚丁景区发布公告,宣布施行有偿救援制度,成为我国第一个实施有偿救援的景区。其救援对象为“保护区内,发生事故的非法登山、穿越等户外运动爱好者和私自进入未开发区域的游客”,救援费用因救援地点不同,分为1.5万元起和2万元起。该制度实施一年后,该景区接到的险情减少了九成。

当然,“有偿救援”制度的建立,也应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不能率性而为。必须看到的是,生命至上,公民陷入危险境地后,政府和景区有救助责任,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准则。接到遇险驴友求救,必须无条件开展救援工作。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侵权责任法》明确,经营性场所、营利性场所的经营者、组织者或者受益人,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法定义务。但是,基于专业救援的大量投入,还必须精准界定“有偿救援”和“无偿救援”的范围。

如果游客是按照规定,正常进入景区,无偿救援就应作为管理服务的延伸物,这样的救援,主要针对的是不可抗的天灾人祸。对于有偿救援,只能作为无偿救援的一种“例外”“补充”存续,而不能全覆盖,使之市场化。审视黄山的做法,将违规逃票私自进入或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等情形,列入有偿救援的范围。从其他先期实行该制度的景区做法看,也是将违反规定逃票和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等作有偿收费对待。

现在,有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是,有的地方景区“无偿救援”缺位,只有与个别营利机构的“有偿救援”存在。一些买票进入景区的游客,就算是正常游览中发生了险情,竟然也要付费购买有偿救援。说到底,这还是由于景区公共服务的“管理不善”、“责任缺失”,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救援义务,转嫁到了普通游客身上,这样的有偿服务,就在需要规范纠正的范围,而责任范围内的无偿救援,还需要建立起来。

此外,对于有偿救援的收费程序、收费标准,也在合理讨论之列。当游客发生危及生命的重大险情,为了救命,已不具备讨价还价的能力。对于有偿收费的标准,基于救援机构的垄断地位,很容易沦为“说多少就多少”的不利境地。据报道,四川亚丁景区每次搜救平均派出30人,时间基本为2至3天,即便在淡季,搜救成本也在3万元以上。对于其他景区,有偿救援该如何定价,救援机构如何锁定,还需要严格的规范,不能一哄而起,暗藏玄机,损害游客利益。

在求援的生命面前,没有任何犹豫的余地,但公共资源也不应没有区别地为个人任性违规买单。从长远看,实施有偿救援乃是大势所趋,但有关法律还应迅速跟进,完善救援程序、收费标准等要件,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