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政法委:“大调解”工作运行机制研究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1-06-21 15:21:54 来源:市委政研室 【字号: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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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注重功能拓展。“大调解”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管理的创新,既要依靠党政主导,又要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只有依靠党政主导,才能有效整合社会各方面调解资源,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只有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才能保持各类调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要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推动大调解工作向更广泛的社会自治转型,进一步拓展大调解机制的社会服务功能,特别是要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专业精通、善做群众工作、善于化解各类矛盾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完善调解员选聘任用、持证上岗、等级考核、晋级提升等制度,造就一批群众威信高、社会广泛认可的调解专家,调解能手。
    (三)规范运行机制。一是要按照“机构体制一体化运作、力量调配一体化管理、目标任务一体化安排”的要求,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实体化建设,进一步整合基层维稳、综治、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资源和力量,使其真正成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中枢。二是要按照“预防在先、发现在早、控制得住、化解得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大调解机制的能力建设,健全对话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和反馈纠错机制,提高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演变规律性的认识,创新调解方法,特别是要强化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应急反应和管控处置。三是要按照“协调有序、规范运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的制度建设,在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受理、调解、分流、督办及群体性事件处置等各个环节,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确保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课题组长:黄学文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
    成员单位: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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