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被拐儿童3年寻亲不成可被收养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3-03-19 09:33:24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字号: 】 浏览
  近年来,大批被解救的被拐儿童长期无法找到亲生父母,其寄养家庭也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收养手续。今年两会上,这一问题受到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的关注。为让被拐儿童能健康成长,她建议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意见和实施细则,提议若解救出的被拐儿童在公示3年后无人认领,便可被人收养。

  被拐儿童被解救后陷“两难”困境

  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表示,自2009年以来,公安部破获大批涉拐案件,也解救了大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有许多解救出的被拐儿童至今都没有找到亲生父母的下落。无奈,这些儿童只能被暂时安置在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或寄养在其他家庭。可是,因其寄养家庭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收养手续,这些被拐儿童始终无法入户寄养家庭。黄细花认为,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既长期无法找到亲生父母,又无法入户寄养家庭,其健康成长会受到严重影响。

  公告3年寻亲不成功即可被收养

  两会上,黄细花提出《关于加快办理得到解救的被拐儿童收养和入户的建议》,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明确意见或司法解释,来界定被拐儿童能否被收养,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这一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条款所指的儿童范围包含有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

  黄细花认为,公安和民政两部门可联合在媒体上为解救出的被拐儿童刊登“寻亲公告”,公告期为3年。公告期间,若能发现被拐儿童亲生父母的相关线索,“寻亲公告”就要终止,但若3年仍未找到亲生父母,相关部门就应在媒体上进行公示该儿童可以被收养。此后,若有人想收养该儿童,应与福利机构签订“收送养协议”,交至公安、民政部门备案,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收养关系登记申请。在登记前,还应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本地及收养申请人所在地的媒体上进行为期90天的公告。

  (原标题:被拐儿童3年寻亲不成可被收养)(舜网-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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