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王兰邦: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问题研究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5-06-24 11:33:59 来源:乐山理论网 【字号: 】 浏览

三、关于法官错案责任追究诉讼程序设置的建议。

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应遵循公平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及法官权利的原则。笔者认为,错案的认定,涉及案件实体、程序错误的认定,专业性很强,由审判业务部门承担这一职能比综合管理部门更为适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7条规定,裁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应当由审判组织确认。第28条规定,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职能部门。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最高审判组织,评定案件质量的权力由审判委员会统一行使最为妥当。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立案登记。当前,案件质量问题和违法审判线索主要集中于五类重点案件,可以此为切入点进行立案登记审查:(1)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2)被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的案件;(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已确认的以法院为被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件;(5)被当事人投诉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后认为可能有问题的案件。上述重点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立案庭对上述线索性案件统一按照顺序设置案号。上级法院审结退回的案件,应统一退至下级法院立案庭统一设置案号。立案庭设置编号后交该案原承办人以外的的承办法官进行自查。

(二)法官自查阶段。立案庭将错案登记案件交审判庭,审判庭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指定原承办法官限期自查。承办法官在自查报告中应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投诉等的原因,分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违法审判情形,并提出处理意见或申辩意见,报送审监庭核查。

(三)核查阶段。承办人将自查报告交审监庭后由审监庭应组成合议庭进行核查。审监庭组成合议庭要对案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违法审判情形作出初步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核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向承办人了解情况的,承办人应予以配合。核查报告提交分管院长审核,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将核查报告及案件材料提交审委会讨论。

(四)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要听取法官陈述和申辩。对案件不存在质量问题和违法审判情形,或者有免责事由的,法官不承担责任,退回相关审判庭分析研究类案处理,统一裁判标准;对原审判决正确,改判、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错误的,向二审法院提出异议;对案件质量存在问题,但没有违法审判情形的,移送政工部门追究审判绩效责任;对构成错案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处理;对原审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不得自行评定,应当回避,即移送上级法院进行评定。

(五)申诉控告阶段。《法官法》第44条:“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官法》赋予法官申辩权、复议权。审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后,法官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原处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经复议、申诉认为原决定不当的,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六)责任追究阶段。构成错案的,需要追究承办法官错案责任的。要根据错案情形追究法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2]

四、建立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制度的意义。

从审判权运行的特点和规律看,建立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制度,对于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法官业务能力的提高。在过去行政化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下,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案件办得好与差,不能完全体现法官个人的能力水平。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往往也不是法官个人所能决定。法官只是办案工具,再出色的能力,也难以在同行内部和社会外部的评价中得以凸显。同时,法官办案可以依赖于层层审批、层层把关,这与法官职业特色不相符合,承办法官提升自身业务能力的动力和压力不足。建立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制度,领导不在层层把关、全面把关,明确了法官办案责任制,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对优秀法官的价值评价和法官自身对职业的认同,从而不断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另一方面容易形成倒逼机制,促使法官自觉加强法律知识、庭审能力、文书写作水平的学习提高。

其次,有利于法官抵御外界的干扰。过去行政审批色彩严重。法官为了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在案件处理上往往把责任推卸给审批者、把关者,而把自己的责任推卸的是一干二净。建立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制度,可以迫使法官清醒认识和正确衡量违法审判的代价,从而增强公正廉洁司法的意识和能力。

再次,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官的审判行为,代表国家行使判断权,事关诉讼各方的切身利益。正确行使好这种审判权,法官就必须做到公正无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建立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制度后,法官权责更加明晰,院庭领导对审判活动管理监督的界限更加清楚,法官基于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理由,自觉而坚决地抵御内部行政化压力。最终实现公正司法,使宪法和法律得以全面实施,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对法治的尊崇。



[1] 张骅:《神圣天平——“错案追究制”出台前后》,《民主与法制》1998年第15期。

[2]《法官办案责任制的健全和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理论研究小组,《人民司法》,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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