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张 铮:对司法公信力建设问题的思考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5-06-24 15:34:42 来源:乐山理论网 【字号: 】 浏览

  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要求加强司法与公众之间的良性的双向互动。这种互动是建立在司法的开放性基础之上的。所谓司法的开放性,就是指司法过程并不仅仅是"法官从抽象化的法律规则之中推演出具体裁决",而是应该在综合考虑社会发展、公民权利等多方面的因素之后做出公正的裁决。实际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严格司法与公信司法这两对范畴并不矛盾,而且与促进社会和谐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人民法院在队伍建设中,要强化"两个效果统一观",实现两方面和谐的辩证统一,防止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顾此失彼。在现阶段,法官要重点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思想。法官必须能动地适应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大局的需要。对法官的素质要求,首先是可靠的政治品质和忠诚的职业伦理,而非纯粹的技术中立性。所谓"毫无瑕疵的规范体系",所谓"与外在世界隔绝而获得稳定性",正是试图超越价值观念而保持并不存在的"绝对中立"。在社会深刻变化的背景之下,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之中,这样的"绝对中立",只会成为某种形式主义或毫无内容的功能主义。因此,各级法官一定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大局观念,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以公信司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

  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都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法官只有做到法不可偏、钱不可贪、官不可讨,做到淡薄名利、无私奉献、胸怀法度、善守其本,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技能才能起到实际作用,司法裁判才能得到公众信赖与自愿服从,和谐社才会具有坚实的法律之基。对此,不仅要坚持不懈地加强队伍的思想道德教育,而且特别要把好法官队伍的"入口""出口",要使道德品行不好的人进不了法官队伍,使道德存有污点的人无法在队伍中立足。强化职业道德建设,要突出抓好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让广大法官把知荣明耻的思想融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实践中,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以公正司法为荣,以徇私枉法为耻,掌好、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竭忠尽责。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要着力引导法官在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和廉洁司法上狠下功夫,努力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做到时刻紧绷"廉政弦"。同时,大力强化廉政典型教育,使职业道德教育更贴近生活、融入实际。

  深入推进司法专业化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关键要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法官并不是技术型职位,而是通用型职位。这是我们对专业化法官队伍的培养和建设长期认识不足的重要原因,我们也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面临缺乏法治建设所必需的专业化法官队伍问题的挑战。法治的重要目的,是要为规划社会成员的活动,提供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但是,如果法官的能力不够,法治就达不到预期的目标,无法提供和谐社会必需的制度公平。而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更是事关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事关人民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从努力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出发,大力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建设,塑造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司法的专业化建设不是片面强调技术知识,法官在长期的实践中历练习得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同样不可或缺。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社会生活的理论和实践知识,更有利于指导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维系司法与社会的亲合关系,克服法律刚性可能带来的与社会疏离的不良后果,促进和谐社会法律秩序的形成。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一定要结合法院工作的实际和法官队伍的实际,更多地从审判中的实际问题入手进行培训,注重司法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养成,通过司法能力的切实提高,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和信赖。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要以良好的法院文化建设作为助推器。人民法院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队伍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法院文化建设的各方面。要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形成法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大力增强司法能力、倍加珍惜党和人民的信任、崇奉法治信仰的良好文化氛围,从而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二、完善运行机制,增进公众信任

  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良好的法治秩序下,利益表达和博弈是一种比较温和的社会互动方式,是社会持续发展的推动力量,是社会和谐生活的一部分。科学完善司法运行机制,不仅要有利于司法目的的实现,而且要通过增进司法中的信任关系,使人民群众多样性的需要在因势利导中得以满足,使各式各样矛盾的对立方面在互相信赖的基础上得以统一,使利益表达和博弈在法律程序之内得以良性互动,从而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以往的司法观念中,对于司法运行机制,强调得更多的是"法院是诉讼的中心""法官是诉讼的指挥者",而或多或少地将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视为诉讼程序约束的对象,甚或司法运行机制的旁观者。事实上,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是具体的、现实的,他们既关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司法的体制机制改革,更关心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运行过程,关心在这一过程中自身的问题是否得以解决,权益是否得以保护。客观而言,法官是无法使每一个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具体结果都心满意足的。但是,司法应当让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它的每一个具体过程心悦诚服。正因为如此,对于司法运行机制的科学完善,一定要充分重视"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与和谐""信任关系的生存与合理维护""信任关系对于司法解纷机制的反哺作用",进一步增进诉讼参与人、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信任。这样才能有效地把社会矛盾中的一些消极因素化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因素,真正地推动社会全面、动态、可持续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今天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良好的司法运行架构,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实施期间,肇始于"大立案"格局,各地法院开拓进取,大胆创新,以"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保公正"为思路,发展起以"案件流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司法运行机制。它是按照法治原则,结合审判工作规律,进行科学探索的产物。但是,在实践中,其也显露出一些欠缺。比如,对司法与公众的互动,以及由此产生的信任机制重视不够;司法运作的过程对社会公众的透明度亟待加强。又如,法院内部审判工作各个环节出现一定程度的"均质化",庭审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地强化。实际上,自推行审判方式改革以来,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就是通过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加强庭审作用,保证司法公正。近几年,我们在不断地研究和摸索"如何围绕加强庭审工作,促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增强司法的公信力"等问题。

  强化庭审的目标,在于使法庭审理充分发挥"查明事实、辨法析理、保障公信、树立权威、增强能力、宣传法制"的作用。随着庭审工作的加强,庭审的中心作用开始凸显,并进而带动了法官庭前、庭后工作机制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也使得司法中的信任关系得以强化。

  "以庭审为中心"的运行机制带来的三个"伴生物"也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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