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张 铮:对司法公信力建设问题的思考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5-06-24 15:34:42 来源:乐山理论网 【字号: 】 浏览

  一是法官行为的规范化。在过去的运行机制中,法官在庭前工作中,容易出现与律师、当事人"拉拉扯扯"的现象。在庭后工作中,法官整理证据、事实与观点又易于出现"另起炉灶"(形成非公开的、事实上的裁判中心环节)的现象。这些现象不仅与司法的内在规定性不符,而且严重削弱了公众对司法运行机制本身的信任。通过强化庭审作用,法官庭前、庭后的工作被严格限制,而决定案件结果的空间和时间就是在法庭上的审判。由此,司法以"看得见的正义"彰显了它的公信力。

  二是院庭长办案。院庭长办案的自觉行为,意味着法院的优势审判资源开始直接通过庭审发挥作用。这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践行司法宗旨的作用是巨大的。

  三是法官庭审能力的提高。过去由于庭审的实质作用被忽略,法官更倾向于在庭审之外进行调查、调解和形成裁判意见。这无疑使得法官在庭审中查明事实、辨法析理的能力弱化,而对一些非程序化、非规范化的工作方式却形成了路径依赖,并陷入循环怪圈。在强化庭审工作的过程中,院庭长带头办案,实施严格的庭审考评,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等因素,对法官的影响和触动很大,使他们不得不去自觉地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司法能力,彰显司法公信。

  从社会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来看,"强化庭审、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方的广泛认同。在世界范围内,强化庭审功能和建立"阳光司法""亲民司法",是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从庭审功能来看,相关的司法认知,业已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这一直接功能延伸到"实现司法亲民""保障司法可信"这两个重要命题上来了。其可以使法官辨法析理的过程透明化,冲淡司法的官僚色彩,使司法更易于民众理解,真正成为公众高度信赖的正义保障,进而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和谐。

  完善司法机制,增进司法中的信任关系,还必须贯彻"始终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性、根本性的任务来抓"这一指导思想。实际上,司法要成为与"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理念相符的制度,不仅需要贯彻正当程序和公平原则,而且也需要使诉讼具有迅速、经济、便民、可信的特点;社会不仅需要"精密司法"的判决车间,而且也需要"民主司法"的公共领域;法庭不仅要成为"专业人士的剧场",而且还需要它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易于民众参与的广场"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广大的基层,司法还必须发展出以"缓和矛盾、消解纷争、便民利民"为取向的、人民群众认同的快速运行机制。而这种机制更需要的是"着重自愿调解"这样一种钝化矛盾、便捷处理的技术,更需要的是"加强思想工作,理顺情绪,促进和谐的过程"。虽然在当前的诉讼中有普通和简易程序之分,但是,简易程序基本上是整体嵌入"两审终审,加再审"这样一种非常正式的诉讼架构之中的,运行机制、证据规则、法官技能、知识运用都没有明显的分化。这样易于出现"小纠纷高成本、不利于矛盾妥协"的问题,进而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从实践来看,一些法院已经在通过"诉讼引导""绿色通道""速裁审理""庭前调解"等简便快速运行机制,推行便民诉讼措施,降低诉讼门槛,努力使司法活动更具有便利性,更富于亲和力。

  这就要求在依靠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形成社会合力,调整利益关系,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上下功夫;在方便诉讼上下功夫,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在保护弱势群体上下功夫,保障符合司法救助的人民群众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在推行巡回办案上下功夫,不断延伸服务半径,缩短法庭与乡村的地理距离,拉近法官与群众的心理距离;在处理涉诉信访、申诉上下功夫,变"被动""主动",变"上访""下访";在判后答疑机制上下功夫,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总之,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要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为民",工作措施上"便民",实际效果上"利民",社会信任关系的培育中"取信于民"。要将完善运行机制的科学探索和有益尝试加以制度化,使司法成为科学合理、值得信赖、便于使用的制度,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夯实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强化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信

  法治既在于"法的权威高于一切",也在于它的特殊社会机制。建立在制度约束基础上的社会机制,将为那些信任司法制度的社会公众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险,为那些可能背叛信任的人员设置障碍,也为实际的背信行为提供一种矫正机制。同时,法治区别于"人治"也并不意味着法不需要通过人的主动性就能得以实现。正是法官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通过创造性的解释活动使法律的内容得以实现。但是,法官只能置身于一定的制度化空间之中,在受到种种制度和程序制约的前提下,才能发挥自己的主动性。惟有如此,人们才能相信法律所表达的公正能够在法院的裁判中如约而至。

  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个人的道德信用,司法公信力必须在制度中才能得到彰显。当前正在深入推进的司法规范化建设,无疑包含着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的规范化建设,关键在于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司法的民主建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信。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改目标,抓关键,抓重点,抓基础,在建立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上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效果。但司法规范化建设依然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作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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