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国两会热点解读

作者:向陈 更新时间:2017-03-24 10:57:32 来源: 【字号: 】 浏览

    热点三:简政放权

 党的十八大以来,简政放权始终是改革发展的一个高频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本届中央政府把简政放权作为开门第一件大事。4年多来,国务院部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前两年完成削减1/3的任务,非行政许可审批成为历史;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共取消26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共取消320;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削减比例达到70%以上。通过简政放权,市场活力不断积聚,企业负担持续下降、效益逐步提高,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去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7%,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30%,大大提振了我们的信心。”全国人大代表、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张磊认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与简政放权、减税降费有着密切关系。

[多证合一] 总理在报告中指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多证合一,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所谓“多证合一”,就是要把一些不需要政府许可的证,在我们领取营业执照的时候,使申请人能够一次领取到。310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最近,我看到各地的工作、各地的情况不一样,七证、八证,有的十一证、十五证,各地要求也不一样。有一些涉及到外贸出口的企业,有一些是海关和出口需要的证。这些证,我们没有统一讲是多少证,因为各地的情况不一样。目的是一次领取,减轻企业的负担,让企业最多跑一次。关键是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实际上是政府部门自我革命的一个深化,要建成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大家常说,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路。同时在“多证合一”的情况下,也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证。这个工作,我们计划在今年的101号之前完成。同时,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的使用。我们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使企业具备全程电子化申请登记和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条件。在一些发达国家,企业登记包括国内有一些地区,像北京海淀区都是电子申请,有一些是电子营业执照。

[放管服] 总理在报告中说:加快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全国统一政务服务平台。我们一定要让企业和群众更多感受到“放管服”改革成效,着力打通“最后一公里”。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强调,商事制度改革主要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包括“放管服”三个方面:“放”,主要是在市场准入便利化方面;“管”,是从过去以审批为主的准入监管、审批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就是重点扶持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经营、用工、融资等问题,都是今年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的问题。312上午,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接受中外媒体记者采访时说,今年税务部门在“放管服”改革方面有以下实招:一是在简政放权上做好“减法”。下个月,税务总局将公布自己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晒出权责“家底”,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在后续管理上做好“加法”。我们将加大涉税信息共享共用的力度,将加大税收社会共治的力度,将加大纳税诚信体系建设的力度,让诚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步步难行。三是在优化服务上做好“乘法”。我们将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步伐,让纳税人多跑“网路”少跑“马路”。我们要加快纳税人实名办税步伐,信息一次录入,时时处处便利。我们要加快发票的领用和代开线上办理步伐,既方便纳税人抵扣,又节省办税人时间,等等,我们会尽最大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热点四:脱贫攻坚

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取得显著成绩。2013年至20164年间,每年农村贫困人口减少都超过1000万人,累计脱贫5564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012年底的10.2%下降到2016年底的4.5%,下降5.7个百分点。2016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了1240万人,超额完成1000万人的目标任务,完成了249万人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首次突破1000亿元,其中中央投入资金667亿元,同比增长43.4%;省级投入资金超过400亿元,同比增长50%以上。人力投入上,各地共向贫困村选派驻村工作队12.8万个,派出驻村干部54万多人。全国选派18.8万名优秀干部到贫困村和基层党组织薄弱村担任第一书记,提升带动群众脱贫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反贫困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汪三贵在两会前参加访谈时说:“随着脱贫攻坚进入‘啃硬骨头’时期,越往后脱贫难度越大。剩下的大都是条件较差、基础较弱、贫困程度较深的地区和群众,一些简单的扶贫方式很难奏效。”他认为,要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让贫困户有稳定的收入最难,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帮助贫困户“造血”。此外,脱贫攻坚不能操之过急,要防止形式主义。在稳扎稳打的同时,各地应根据实际进行创新,精准、高效地完成脱贫任务。对此,代表委员会发表许多真知灼见。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辽宁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脱贫攻坚一定要扎扎实实,我们的时间表就是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有几年时间,不要脱离实际随意提前,这样的提前就容易掺水。总书记还在参加四川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脱贫攻坚越往后,难度越大,越要压实责任、精准施策、过细工作。要继续选派好驻村干部,整合涉农资金,改进脱贫攻坚动员和帮扶方式,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全过程都要精准,有的需要下一番“绣花”功夫。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最严格的评估考核,严肃查处假脱贫、“被脱贫”、数字脱贫,确保脱贫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四川省在贫困户脱贫标准“两不愁三保障”的基础上,细化为“一超六有”,增加了“有安全饮用水、有生活用电、有广播电视”;贫困村退出标准为“一低五有”,贫困发生率低于3%,有集体经济收入、有硬化路、有卫生室、有文化室、有通信网络;贫困县退出标准为“一低三有”,即贫困发生率低于3%,乡乡有标准中心校、有达标卫生院、有便民服务中心。

    热点五:民法总则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到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在过去的两年多时间里,体现中国特色、适应时代特点、符合民众期待的民法典体系框架愈发清晰。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101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第一,民法总则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第二,民法总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进一步明确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第三,民法总则通过后,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出手救人造成损害要不要赔偿?] 路见不平一声吼,紧急关头显身手”。但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紧急救助时不慎给受助人造成伤害,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您好,请问您是车牌号XXXX的车主X先生吗?”“您好,您在XXX小区的房子考虑出售吗?”接到陌生人来电,却能准确报出你的个人信息。对此,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民事诉讼时效能否延长?] 诉讼时效,是一项提醒人们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制度。根据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随着社会发展,经济交易方式和类型不断创新,要求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对此,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胎儿能继承遗产吗?] 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这样一起案例:女儿尚在娘胎中,父亲因工伤不幸去世。家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却并未给女儿留存。几年后,女儿一纸诉状将母亲等人告上法庭。胎儿的利益究竟如何界定和保护?民法总则给出了明确答案: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熊孩子”乱买东西算不算数?] 日前,一则“孩子偷用母亲手机打赏网红25万”的新闻引发热议。事实上,随着现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较以往有了新的变化。偷拿手机“发红包”“买装备”之类的事情越来越多,也让人们开始重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总则将这一标准降低至六周岁,并且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网游装备被盗法律管不管?] 一方面,互联网改变人类生活,信息数据所承载的价值日益增大,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诸如“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在这种背景下,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提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村委会到底是什么民事身份?] “我们村委会没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就没法签合同。希望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能给村委会一个法人身份。”这是来自宁夏银川兴庆区大兴镇新水桥村村支书王绍利的呼声。近年来,各地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针对这些情况,民法总则专门设立了“特别法人”,其中就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