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政法委:“大调解”工作运行机制研究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1-06-21 15:21:54 来源:市委政研室 【字号: 】 浏览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全市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统一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切实解决了一些影响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以“大调解”保和谐、促发展,有力地维护了全市社会稳定,为全市科学发展,更快更好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大调解”工作的探索实践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网络。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了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在村(社区)和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团体、协会建立了调解室,形成了纵向延伸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横向覆盖各区域、各行业以及社会管理各个方面的“大调解”组织网络。全市已建立各类调解组织3300个(其中,专业调解组织60多个,企事业调解组织160多个),配备专兼职调解员2.5万人,基本做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二)推动“大调解”纵深发展。深化人民调解。新建了一批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搬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交通事故、边界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扩展人民调解的覆盖面。创新行政调解。将行政调解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设立行政调解室,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政府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新体制。提升司法调解。各类司法诉讼案件和解和执行和解,对接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延伸到涉诉信访、民事抗诉案件,实现了司法调解的纵深发展。延伸社会调解。将具有调解职能的消委会、贸促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民间调解组织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推动了“大调解”网络的全面覆盖。截至目前,全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10478件,调解成功率达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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