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王兰邦: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问题研究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5-06-24 11:33:59 来源:乐山理论网 【字号: 】 浏览
 

   【内容摘要】审判权的科学运行,必须明确审判组织的审判权力和责任。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人民法院从内部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健全和落实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防范和抵御法院内外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是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关键词:错案认定  责任追究   制度构建   程序设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人民法院错案终身负责制作为司法改革的配套措施,其设立的初衷在于克服司法不公,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背景下,该项改革制度受到大量批评,部分法官提出“法官待遇未提高,先被判了个无期徒刑”,甚至有人提出法官本身是弱势群体,设立法官错案责任终身负责制度更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无必要设立错案追究制度。在此形势下,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问题,就成为不可回避的考验和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问题的科学运行,必须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各自的审判权力和责任。下面,笔者对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问题进行以下研究,仅供参考

一、我国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历史发展状况。

199011日,为了防止司法腐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率先确立了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制度。1992年初,该错案追究制度在河北省法院系统得以推行。1993年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作为新的举措推广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做法[1]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19989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错案责任追究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公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作为全国人民法院系统错案责任追究的基本规范。《追究办法》中未对错案作出明确定义,但绝大多数追究责任的条款是从程序和执行两方面对法官承担责任的范围进行规定。实体错案的追究范围仅仅在第14条中作了原则性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并且在第22条列举了法官不承担实体错案责任的三种情况:(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199897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办法》)。20016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法官法,该法第三十二条以列举形式规定法官不得有13种行为,体现了以法官行为违法为追责标准的精神。20029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3次会议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办法》)。该《纪律处分办法》以违法审判责任取代了错案责任,主要从程序和执行方面对责任追究范围进行界定,对实体裁判结果追究范围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规定了法官不承担责任的五种情形:(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四)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五)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20036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6次会议通过制定《关于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若干规定》,对法官惩戒规定进行了细化。20051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正式实施时间为2010126日,从行为上约束法官。200912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并于201021日施行,该规定第10条将免责情形增加到六种,除了上述前(四)种外,增加了以下两种:(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200912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有关法官惩戒规定进行清理和整合,在违反办案纪律的责任追究范围上,仍以程序违法为主,更加突出惩戒法官的行为,是否造成裁判错误并不是追责的必要条件。2010526日,华阴市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启动“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后,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开始了“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由此,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问题引起全国上下新一轮呼声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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